今天是
新闻动态
代表工作

关于印发《新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 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 群众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  阅读次数: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新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已经2022年223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新干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225

新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

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基层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县人大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了解、反映基层县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基层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基层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原则,重点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3名,每年联系不少于4次。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主要以走访形式联系,也可以采取约见、电话、邮件、信函、微信、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基层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向代表通报、宣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

(三)了解代表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代表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建议的意见;

(四)了解代表对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看法,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积极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五)掌握代表依法履职和参加活动的情况,及时总结宣传代表履职经验和典型,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六)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办)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应事先与相关乡镇人大取得联系,乡镇人大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的具体名单,由选任联工委统一作出安排。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

第九条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县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自觉加强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联系的实效。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根据履职需要,重点联系原选区的人民群众。每名县人大代表相对固定联系原选区人民群众3至4户,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6人次。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并了解基层贯彻落实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原选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听取和了解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四)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情况,接受原选区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应邀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参加闭会期间的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和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五)向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公开联系方式;

(六)开展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任期内至少1次。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调查研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可以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或建议的形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

(二)对原选区或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办)的沟通、协调和安排下,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转交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办)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做好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多种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县人大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和联系人民群众的体会,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履行代表职责的先进典型,增强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社会效应。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应当载入履职档案。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过程中,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主动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名单,由各乡镇人大统一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31日起施行,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